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對於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法有哪些類型
對於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法有以下類型:
1、修補處理。這是最常用的壹類處理方案。通常當工程的某個檢驗批、分項或分部的質量雖未達到規定的規範、標準或設計要求,存在壹定缺陷,但通過修補或更換器具、設備後還可以達到要求的標準,又不影響使用功能和外觀要求,在此情況下,可以進行修補處理;
2、返工處理。當工程質量未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存在的嚴重質量問題,對結構的使用和安全構成重大影響,且又無法通過修補處理的情況下,可對檢驗批、分項或分部甚至整個工程返工處理;
3、不做處理。某些工程質量問題雖然不符合規定的要求和標準構成質量事故,但視其嚴重情況,經過分析、論證、法定檢測單位鑒定和設計等有關單位認可,對工程或結構使用及安全影響不大,也可不做專門處理。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