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集體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所謂集體合同,指企業行政和工會雙方簽訂的,以完成生產任務和改善職工的物質生活條件,勞動條件為中心內容的書面協議。
企業訂立集體合同的程序:
1、由壹方或雙方***同起草集體合同草案;
2、雙方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
3、經協商形成壹致意見的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4、雙方的首席協商代表在通過的集體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
5、將集體合同文本以及有關材料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6、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集體合同生效;提出異議的,用人單位雙方應對異議部分進行協修改後,重新報送;
7、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
8、用人單位應將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壹次;
9、集體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雙方應協商續訂集體合同。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工會依法成立的證明材料,法人單位分支機構簽訂集體合同備案,應同時報送法人單位授權委托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壹條
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內容企業職工壹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壹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