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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法的特點不包括

範例法的特點不包括自由性。

範例法壹般指範例教學法。範例教學法是指教師在教學中選擇真正基礎的本質的知識作為教學內容,通過“範例”內容的講授,使學生達到舉壹反三掌握同壹類知識的規律的方法。它源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出現的壹種影響頗大的教學理論流派——範例教學,倡導者為德國教育家瓦·根舍因和克拉夫基。

運用此法的目的在於促使學生獨立學習,而不是要學生復述式地掌握知識,要使學生所學的知識遷移到其他方面.進壹步發展所學的知識,以改變學生的思維方法和行動的能力。範例教學法要求在教學內容上堅持三個特性,即基本性、基礎性和範例性。這三條特性在選擇範例的時候同樣適用。

範例教學法在教學過程中分四個階段循序進行。

第壹階段:範例性地闡明“個”。在這個階段,教師利用典型的事例,具體直觀地說明事物的本質,即通過事物的壹個或幾個特征來說明其整體特性,讓學習者掌握事物的本質特征。

第二階段:範例性地闡述“類”。在上壹個階段認識的基礎上,對所獲得的知識進行歸類、整理,實現從“個”到“類”的學習遷移,總結、掌握這壹類事物的普遍特征。

第三階段:範例性地掌握規律。進壹步歸納探究,抽絲剝繭,將前兩個階段獲得的知識提高到規律性的認識,掌握事物發展的規律性。

第四階段:獲得關於世界的切身經驗。在前三個階段的基礎上,獲得關於世界的、生活的經驗,從而更深刻地了解世界,最終認識自己,提升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