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工報告和施工許可證的區別在於申報對象不同和申報順序不同:
1、申報對象不同
開工報告是施工單位在工程具備施工條件後進場申報的,施工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向政府主管職能部門申報,
2、申報順序不同
程序上是施工許可證在前,開工報告在後。實踐中往往開工報告在先,很多工程前期手續遲遲辦不下來,有的工程在收尾的時候才辦理施工許可證。而施工許可證往往建設單位會委托施工單位辦理。
關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是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第二章第壹節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2、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參考資料:
中央人民政府網《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