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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貿易與易貨貿易的區別概述

補償貿易與易貨貿易的區別概述

 補償貿易雙方的關系屬於國際貿易範疇內買方與賣方的關系,買方對購進的機器設備或技術知識等,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賣方在工廠企業內不占有股份。這種形式既利用了外資,也擴大了商品的銷售渠道。補償貿易常與加工貿易相結合,通常稱為“三來壹補”。由於補償貿易的持續時間較長,壹般為10~20年或更長,多數情況下金融機構要直接或間接參予。實行補償貿易對買方來說可以解決資金、外匯的不足,並可利用機會開拓海外市場創匯;對賣方來說可擴大產品銷路,增加出口,並可獲得穩定的供貨源。補償貿易的缺點是形式不太靈活,達成協議較難,手續較繁瑣,風險較大。1931年德國首先采取這種方式,前蘇聯和東歐國家在與西方的貿易中也常利用這種方式。中國改革開放後也開始采用這種方式。

 補償貿易又稱產品返銷,指交易的壹方在對方提供信用的基礎上,進口設備技術,然後以該設備技術所生產的產品,分期抵付進口設備技術的價款及利息.

 早期的補償貿易主要用於興建大型工業企業。如當時蘇聯從日本引進價值8.6億美元的采礦設備,以1億噸煤償還;波蘭從美國進口價值4億美元的化工設備和技術,以相關工業產品返銷抵償。

 後期的補償貿易趨向多樣化、不但有大型成套設備,也有中小型項目。20世紀80年代,波蘭向西方出口的電子和機械產品中,屬於補償貿易返銷的占40%~50%。

 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曾廣泛采用補償貿易方式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但規模不大,多為小型項目、近年來外商以設備技術作為直接投資進入我國,故補償貿易更趨減少。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補償貿易在利用外資,促進銷售方面的優越性不容忽視。

 易貨貿易,直接用國內產品同國外廠商交換設備、原材料、元器件或成品,以貨換貨。

 補償貿易與易貨貿易有以下區別: 兩者都是買賣雙方直接進行交換,壹般不發生貨幣的流通,貨幣在這些貿易中僅僅是計價的手段。兩者的不同之處是:易貨貿易往往是壹次性行為,買賣過程同時發生,大致同時結束。補償貿易往往持續時間過長,有的3至5年,有的長達10年以上,每壹筆交易往往包括多次的買賣活動。

 補償貿易怎樣向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執行補償貿易合同的經營單位和生產企業,應於合同批準之日起1個月內向海關申請備案登記,同時提交下列單證:

 1.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批準書和合同備案證明書。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3.對外簽訂的合同副本。

 4.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立項的應領出口貨物許可證的出口成品批件。

 5.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和經濟擔保。 海關在對上述單證審核後,對符合補償貿易條件予以備案,並核發《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進口貨物登記手冊》,憑以辦理貨物的報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