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交通違章處罰規定標準是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2、機動車交通違章處罰規定標準是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3、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4、血液中酒精含量≥0.03克、100毫升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並處吊扣駕駛證三個月以下,交通違章記6分。
扣分處理流程是什麽
1、準備本人駕駛證和車輛行駛證來到當地交警大隊;
2、本人拿著資料來到交警大隊違章處理窗口進行業務處理;
3、要求工作人員查詢本人駕照分數和車輛違章明細情況;
4、要求工作人員處理好違章後,打印出關於車輛的所有交通違章繳款單,壹式三份,自己本人簽字確認,並在簽字欄下方寫上“無異議”,本人拿兩份,壹份存根壹份銀行繳款;
5、拿著交通違章繳款單按照單上金額去指定銀行進行罰款認繳。
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壹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
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應當按規定參加學習、考試。
第七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定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持有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壹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
持有第三款規定以外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發生責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地方參加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