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會計準則中規定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即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資產減值損失壹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壹般考慮以下因素:
1、資產的市價在當期大幅下跌,其跌幅大大高於因時間推移或正常使用而引起的下跌;
2、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等企業經營環境,或是資產的營銷市場,在當期發生或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對企業產生負面影響;
3、市場利率或市場的其他投資回報率在當期已經提高,從而很可能影響企業計算固定資產可回收金額的折現率,並導致固定資產的可回收金額大幅度降低;
4、有證據表明,資產已經過時或實體損壞;
5、資產的使用或預計使用方式或程度,已在當期發生或在近期將發生重大變化,如企業計劃終止或重組該資產所屬的經營業務,或提前處置該資產等情形,從而對企業產生負面影響;
5、內部報告提供的證據表明,資產的經濟績效已經或將要比預期的差等其他情形。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按單項固定資產計提。
三、當固定資產存在下列情況之壹時,按照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全額計提減值準備:
1、長期閑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2、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資產;
3、雖然固定資產尚可使用,但使用後產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資產;
4、已遭毀損,以至於不再具有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5、其他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
另外,對於租出固定資產,如不具有轉讓價值,則全額計提減值準備;否則不計提減值準備;對於未使用的固定資產,如在壹年以上不可能使用該項固定資產、且不具有轉讓價值,應當全額計提減值準備;如不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則不計提減值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