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工資屬於浮動工資,公司如果想通過對員工進行績效考核來達到增減績效工資的目的,那肯定是可以的,但是相應的績效考核制度不能隨便制定和更改,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績效考核制度必須要經過民主制定程序及公示;
2、績效考核制度必須要告知員工,並由員工簽字;
3、對於工資結構中包含績效工資,必須雙方約定壹致。公司不能單方面從原有的固定工資中拆分出壹部分作為績效工資;
4、針對員工崗位的具體考核內容必須合理合法,包括考核的條件、考核標準、考核結果及對應的績效工資浮動機制。
另外,在績效考核過程中,還得達到以下條件,否則就有克扣工資的嫌疑。
1、針對績效考核結果,必須要經過員工本人簽字確認;
2、如果員工不簽字或提出異議,那麽公司必須要有相關的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證明的,視為無效;
3、績效工資的扣減,要和績效考核制度對應的上。比如考核結果為4級,對應的績效工資是按照標準的70%發放,公司不能隨意亂扣。
從上述的法條和細則可以看出,企業當然可以采取固定薪資+浮動薪資的方式給員工定薪,也可以通過績效考核進行績效核算定績效工資,但這壹切的前提總結起來就是:
1、考核規則公開透明,員工認可並接受響應的規則
2、考核結果需要員工認可並簽字
3、員工對結果有異議或者不接受,需要給出相應的證據。
4、薪資結構、考核規則都需要文本化明確下來,不得隨意更改,如需更改需征得員工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壹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