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旅遊景區景點的管理,提升旅遊服務質量,有效保護和科學開發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青海省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遊景區景點是指《西寧市旅遊發展總體規劃》中所確定的具有參觀遊覽、休閑度假、娛樂健身等功能,有統壹的經營管理機構和明確的地域範圍,具備相應旅遊服務設施,並提供相應旅遊服務的獨立管理區。主要包括:風景名勝區、歷史遺跡、革命紀念勝地、寺觀教堂、溫泉療養地、自然保護區、度假區、主題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遊樂園、動物園、植物園和水庫以及工業、農業、經貿、科教、軍事、體育、文化藝術等各類旅遊區域。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景點的規劃、建設、保護、經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旅遊景區景點的規劃、建設、保護、經營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註重保護、科學規劃、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的原則,落實環境與資源保護制度,維護遊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第五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景點建設、經營等旅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景點建設、經營等旅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規劃、建設、交通、農牧、林業、城管執法、國土資源、水利、文化、體育、環境保護、財政、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景區景點的有關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景區景點的規劃、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和扶持旅遊景區景點發展。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旅遊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旅遊宣傳推介、旅遊基礎和配套設施建設等,強化對重點項目的引導、配套和扶持。第七條 鼓勵境內外企業、組織和個人通過獨資、合作、合資等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旅遊景區景點的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第八條 開發建設旅遊景區景點,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旅遊景區景點開發建設和保護規劃應由具有相應規劃資質的單位編制,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規定程序報批。第九條 開發建設旅遊景區景點,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與其相關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條 在市級和市級以上重點保護範圍內開發建設新景區景點,應當按照景區景點內遊覽、景區景點外食宿的原則劃分遊覽區和生活區,並按規定設置配套的環衛設施和其他服務設施,與景區景點環境協調壹致。第十壹條 旅遊景區景點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建設應當與景觀相協調;遊覽區內,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及休(療)養機構和其他影響自然景觀的永久性建(構)築物。第十二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景區景點規劃實施情況的動態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違反規劃、破壞景觀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開發活動。旅遊景區景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有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第十三條 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不得破壞景觀、汙染環境。利用歷史人文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保持其特有的歷史風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遷移、拆除。第十四條 在旅遊景區景點內進行工程建設,施工單位應當保護周圍的景物、植被、水體和地貌。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植被。嚴禁在景區景點內傾倒建築垃圾。第十五條 旅遊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制定旅遊景區景點管理制度和措施,並負責落實;
(二)設置以遊客中心為主要形式的遊客服務機構,為遊客提供遊覽講解、咨詢、投訴、醫療救護等相關服務;
(三)按照規定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景區引導標示標牌和公***信息圖形標誌;
(四)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配備與安全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專(兼)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備、設施;
(五)對具有危險性的場所或項目設立明顯的提示或者警示標誌,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六)制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加強應急管理;
(七)按照規定填報旅遊統計月報表、年報表以及節假日報表;
(八)經營涉及公眾安全的特種旅遊項目,其設施、設備應當經有關法定機構檢驗,取得合格證後方可投入運營;
(九)公開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保證服務質量,不得對旅遊者進行欺詐、勒索、脅迫或誤導;
(十)有效保護和管理自然景觀、文物古跡、歷史遺址及人文景觀;
(十壹)負責旅遊景區景點環境衛生工作;
(十二)主動接受旅遊、價格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十三)其他依法應履行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