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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淵源的分類

分為直接淵源和間接淵源兩種。前者為成文法,後者可以是判例、慣例甚至法理。法的淵源簡稱“法源”,主要指法律規範的來源或源頭,是指能作為法律決定的前提的那些法律資料。

法的實質淵源,即法是根源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還是神的意誌、君主意誌或人民意誌;可以指法的形式淵源,即法的各種具體表現形式,如憲法、法律、法規。

可以指法的效力淵源,即法產生於立法機關還是其他主體,產生於什麽樣的立法機關或其他主體;可以指法的材料淵源,即形成法的材料來源於成文法還是來源於政策、習慣、宗教、禮儀、道德、典章或理論、學說;等等。

擴展資料:

法的淵源是發展的,不同時代和國情之下的法的淵源多有不同。如古羅馬的法的淵源主要是法律、習慣、最高裁判官的告示、法學家的著作;中國封建社會的法的淵源主要有成文法、有關的封建綱常禮教和習慣,其中成文法在不同朝代又常有不同形式。

各個歷史時期、各個國家,不可能有種類完全壹樣的法的淵源。壹國有多少種法的淵源,有什麽樣的法的淵源體系,主要由該國的具體國情所決定。

在中國也稱為法的形式,用以指稱法的具體的外部表現形態。任何法都有壹定的表現形態,例如以成文法形式表現或以判例法形式表現,以法律形式表現或以行政法規形式表現。

立法者或執政者的重要職責之壹,便在於使所制定或認可的法,獲得適當的、科學的形式。執法、司法和守法者要明了不同的法的形式或淵源與自己和自己經辦的各方面事項的關系。

百度百科——法的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