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與二手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需要註意以下情況:
第壹,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情況;
第二,租賃的期限,最長不要超過二手房東與大房東之間的合同期限;
第三,租賃費的數額,以及給付的方式,時間;
第四,合同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的支付;
第五,合同的解除
二、與二房東租房的註意事項
1、查看二房東的有效身份證明及和大房東簽定的租賃合同;
2、簽訂租房合同時,應問清房租包含的內容,水、電、暖、煤氣(天然氣)和物業管理費由誰承擔;
3、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結清水、電、暖、煤氣(天然氣)和其它費用;
4、明確租賃期限、房租支付時間和付款方式,並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據;
5、應對能否轉租做出約定;
6、要明確違約責任和違約的補償標準;
7、入住前檢查屋內家具、電器、其他設施的好損情況,並約定維修責任;
8、應對提終止合約情況做出約定。這些事項都是簽定房屋租賃合同時應註意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二百壹十二條 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壹十三條 合同的主要條款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壹十四條 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壹十五條 租賃合同的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壹十六條 出租人基本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壹十七條 承租人基本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壹十八條 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壹十九條 未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租賃物的維修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壹條 出租人履行維修義務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 租賃物的保管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