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場秩序
壹、考試紀律
1、考生必須按規定時間進入考場、在指定位置就坐。遲到15分鐘以上者,不準參加筆試試,按曠考處理。考試進行20分鐘後,考生方可離開考場。
2、考生進入考場,必須攜帶考試卡、學生證。閉卷考試不得接待任何書籍、手冊等資料。
3、考生進入考場後必須關閉通訊設備,壹經發現使用通訊設備,取消考試資格。
4、在考試過程中,考生未經監考人員同意,不得擅自離開考場;
5、考生必須按時交卷,不得拖延時間。交卷後,考生應按考場指令離開考場;
6、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人員允許,考生不準胡傑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試題字跡不清或有疑問時,考生之間不準互相詢問,應舉手示意,由監考人員負責處理。
二、考場內考生考試違紀行為的認定
1、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2、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3、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4、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5、將試卷、答卷、答題卡、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6、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7、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科目有規定的除外)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8、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9、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10、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11、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12、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