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第十條相關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稅人送達《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及時完成對其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工作。
具體程序如下:
(壹)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後10個工作日內,填好該表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此鑒定表壹式三聯,主管稅務機關和縣稅務機關各執壹聯,另壹聯送達納稅人執行。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鑒定表》後20個工作日內,分類逐戶審查核實,提出鑒定意見,並報縣稅務機關符合、認定。
(三)縣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認定工作。
納稅人收到《鑒定表》後,未在規定期限內填列、報送的,稅務機關視同納稅人已經報送,按上述程序進行復核認定。
第十壹條: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鑒定。
根據以上內容,妳應找妳的主管稅務分局專管員要《鑒定表》填列報送即可。
擴展資料
1、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 織。
2、企業是指按國家規定註冊、登記的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註冊、登記的,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
獨立經濟核算是指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
3、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使用本法,這兩類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可,避免重復征稅。
百度百科:企業所得稅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