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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如下:

1、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2、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3、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4、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1、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2、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3、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4、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5、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

綜上所述,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從業條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二十九條

負責公***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