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源地以戶籍為標準,指參加高考時的戶籍所在地。對於以不同戶籍多次參加過高考的考生來說,以最後壹次參加高考時的戶籍所在地為生源地。生源地以教育局的系統信息為準。從2016年起,以戶籍所在地為生源地。
2、報考公務員中的‘生源’指“考生的來源地方”的簡稱。“生源地”指參加高考時的戶籍所在地,與大學所在地、現在的戶口所在地沒有關系。
3、生源地不隨戶籍的改變而改變。對於以不同戶籍多次參加過高考的考生來說,以最後壹次參加高考時的戶籍所在地為“生源地”。
4、報考公務員時“生源地”壹般填寫的到縣城級別即可,“生源地”壹般是個人高考時所在的地方。
填寫生源地的註意事項
1、填寫生源地時要仔細核對,確保填寫正確。如果填寫錯誤,可能會導致政策優惠無法享受或報考被拒絕。
2、如果考生的戶籍所在地和出生地不同,要仔細核對填寫的生源地是否為戶籍所在地。
3、對於居住不滿三年的考生,要仔細選擇上壹個戶籍所在地,並確保填寫正確。如果填寫錯誤,可能會導致政策優惠無法享受或報考被拒絕。
4、在填寫生源地時,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有任何違法違規行為。
綜上所述,“生源地”欄填寫考入大學前的畢業中學所在省、市、縣(區)。按現在的行政區劃填寫省、市或縣的名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壹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