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往申請人原出生地曾經所申報戶口的派出所辦理;
2、攜帶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
3、若戶口已註銷,需提交原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記載證明;
4、公司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5、無法親自辦理時,提交授權委托書及雙方身份證原件;
6、關系人需提交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直系親屬關系的法律意義:
1、直系親屬關系的定義:指按照血緣關系,由祖輩、父母與子女之間構成的親屬關系;
2、直系親屬關系的法律效力:在繼承、贍養、撫養等法律事務中具有重要地位;
3、直系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通常包括戶口簿、出生證明、結婚證等官方文件;
4、直系親屬關系的法律保護:法律對直系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給予特別保護;
5、直系親屬關系的社會功能:在社會保障、稅收優惠、法律援助等方面發揮作用。
綜上所述,直系親屬關系證明的開具需要申請人前往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並攜帶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戶口簿,若戶口已註銷則需提供戶籍記載證明,公司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以及在無法親自辦理時需有授權委托書和雙方身份證原件,同時關系人也必須提供相應的身份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1)“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2)“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3)“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4)“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5)“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6)“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