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礦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飲業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長安區、橋東區、橋西區、新華區、裕華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築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下餐飲業生產經營者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商務、教育、城管、建設、環保、民宗、公安、食品藥品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飲業的管理工作。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鐵道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對管轄範圍內的餐飲業生產經營者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餐飲業的衛生管理工作,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對餐飲業的食品衛生監督工作。第六條 從事餐飲業生產經營活動應當辦理衛生許可證。同壹餐飲業生產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地點從事餐飲業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分別辦理衛生許可證。餐飲業生產經營者地址變更、衛生許可項目變更應當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第七條 餐飲業生產經營者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的,應當在七日內辦理衛生許可證變更手續。第八條 餐飲業生產經營者辦理衛生許可證,應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證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場地或場所使用權證明以及衛生許可證申請書等材料,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後二十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從事餐飲業生產經營活動:
(壹)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
(二)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和培訓合格證的;
(三)不具備生產經營條件或不符合衛生標準的;
(四)未按規定變更衛生許可證的;
(五)超越或改變衛生許可項目的;
(六)衛生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未延續的;
(七)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而擅自對食品加工經營場所進行改建、擴建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第十條 餐飲業加工經營場所應符合下列衛生條件:
(壹)距離糞坑、汙水池、垃圾場(站)、旱廁、飼養場等汙染源半徑不小於二十五米;
(二)地面、墻壁、天花板應當光滑、不透水、無異味;
(三)配備足夠的照明、通風和有效的防蠅、防鼠、防蟑螂和汙水排放設施;
(四)設置專用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廚余垃圾與廢棄食用油脂分開收集;
(五)廚房的地面排水坡度不小於1.5%,上、下水通暢;設置的各類洗滌池內徑長不小於五十厘米、寬不小於三十五厘米、深不小於二十厘米,磚混結構的洗滌池內外表面應當光潔;有冷(凍)藏設施和餐飲具保潔櫃;爐竈設有排煙氣設施,磚混結構的竈臺表面應當光潔,燃煤爐竈應隔墻掏灰;
(六)設有涼菜制作間的,面積不少於五平方米,並裝有制冷空調和紫外線消毒燈,配備專用加工工具、冰箱以及用於加工工具、蔬菜洗消和洗手消毒的洗滌池;五百平方米以上餐飲業經營場所在涼菜制作間入口處應設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設施的通過式預進間,五百平方米以下不具備設置預進間條件的應在專間內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七)用於制作裱花蛋糕的操作間,應當有專用冷藏設施,安裝紫外線消毒燈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
(八)設有餐飲具消毒專間的,應有專用洗刷水池;使用化學方法消毒餐飲具的,應有明顯標誌的洗刷、消毒、沖洗池;
(九)設有供消費者使用的流水洗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