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競賽規則簡介如下:
壹、球員
1、場上隊員
壹場比賽由兩支球隊參加,每隊最多可上場11名球員,其中1名必須為守門員;如果任何壹隊場上球員人數少於7人,則比賽不得開始或繼續(球員故意離開場地除外)。
若壹隊以不足11 名上場隊員的情況開始比賽,則只有在提交名單內的上場隊員和替補隊員可在到達賽場後參加比賽。
2、替換人數
國際足聯、各洲際聯合會或各國足球協會可決定在其正式賽事中可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但最多不能超過5人次,每隊最多可執行3次替換程序,中場休息階段可執行額外的替換程序。
競賽規程必須明確:可提名的替補隊員人數,從3名到15名不等;如果比賽進行至加時賽,是否可以多使用壹名替補隊員。其他非正式比賽,國家A隊之間的比賽每隊最多可提名15名、並最多可使用6名替補隊員。
3、替換程序
隊員替換必須經場上裁判同意,遵循“先下後上”的原則,被替換的隊員必須就近離場,替補隊員只能在比賽停止時從中線處進場;如果被替換的隊員拒絕離開比賽場地,則比賽繼續。
在比賽停止時,任何場上隊員在告知裁判員後,都可與守門員互換位置。
如果壹名場上隊員未經裁判員允許與守門員互換位置,裁判員允許比賽繼續,在隨後比賽停止時警告這兩名隊員。如果在中場休息或比賽結束後、加時賽或球點球決勝開始前互換位置,則無需警告。
4、違規與處罰
因違反替換程序相關規定被警告,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由對方以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5、場地內多出人員
除球隊名單內的上場隊員、替補隊員以及球隊官員外,其他任何人員視為場外因素。
如果球隊官員、替補隊員、已替換下場或被罰令出場的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幹擾比賽,裁判員可停止比賽,責令其離開比賽場地,采取相應的紀律措施,在幹擾比賽地點以直接任意球或球點球恢復比賽;場外因素進入場地幹擾比賽,則以墜球恢復比賽。
如果球將要進門時,幹擾因素沒有阻止防守隊員處理球,隨後球進門,則進球有效(即便幹擾因素與球發生接觸),除非幹擾因素來自攻方球隊。
6、比賽場地內多出人員時出現進球
如果裁判員在進球後,比賽恢復前意識到進球時比賽場地內有多出的人員:
(1)如果多出的人員是進球隊壹方的場上隊員、替補隊員、已替換下場或被罰令出場的隊員及球隊官員,須判定進球無效;在多出人員所處的位置以直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2)幹擾了比賽的場外因素,則以墜球恢復比賽。
(3)如果多出的人員是被進球隊壹方的相關人員或沒有幹擾比賽的場外因素,須判定進球有效
(4)無論何種情況,裁判員必須責令多出的人員離開比賽場地。
(5)如果裁判員在出現進球,且已經恢復比賽後意識到發生進球時比賽場地內有多出的人員,則不得取消進球。如果多出的人員仍在比賽場地內, 裁判員必須:
①停止比賽。
②責令多出的人員離開比賽場地。
③以墜球或相應的任意球方式恢復比賽。
④裁判員必須向相關機構報告此事件。
7、比賽場地外的隊員
如果壹名場上隊員需經裁判員許可方可返場,但未經許可即進入比賽場地內,裁判員必須:
(1)停止比賽(如果該隊員未幹擾比賽或比賽官員,或出現可掌握有利的情況時,不必立即停止比賽)。
(2)以未經允許進入比賽場地為由警告該名隊員。
(3)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比賽必須:
①在該隊員幹擾比賽的地點以直接任意球恢復。
②如果該隊員沒有幹擾比賽,則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以間接任意球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