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依照憲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選舉的成員組成居民(村民)委員會,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制度。
法律依據:《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本村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可村民代表的推選,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條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組召開本組村民會議推選產生,每個小組推選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壹名女代表。
第十四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主持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應有應到會的2/3以上代表到會,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方有效。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召開會議前十日將會議內容公告村民,會後應公告結果,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的職責:依村民會議授權決定本村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會議會前應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組村民的意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