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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和gp的區別

LP是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

我們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出資人。很多時候,壹個項目需要投資上千萬乃至數個億的資金。(大多數投資公司,旗下都會有很多個不同的項目)而投資公司的GP們並沒有如此多的金錢或者他們為了分攤風險,因此不願意將那麽多的公司資金投資在壹個項目上面。

GP是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

大多數時候,GP, LP是同時存在的。而且他們主要存在在壹些需要大額度資金投資的公司裏,比如私募基金(PE,Private Equity),對沖基金(Hedge Fund),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

合夥人是指投資組成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

合夥企業中首先具備的是合夥人。合夥人在法學中是壹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夥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擴展資料: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

(1)合夥人出資以後,壹般說來,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合夥企業的財產權主體是合夥企業,而非單獨的每壹個合夥人。

(2)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3)合夥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①對內轉讓

普通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②對外轉讓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

③優先權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資

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