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目前私家車車身廣告處於政策不完善階段,戶外車身方面的法律法規也沒有專門規範這種行為。雖然很多私家車主對“車身廣告”持歡迎態度,但他們普遍擔心,如果車子中途被交警或其他部門攔下,賺不到錢,給自己帶來的麻煩會大於收益。
4.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機動車號牌應當 懸掛 在車輛前後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和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牽引車及其掛車應當在車輛後部噴塗放大的品牌,文字正確、清晰。
5.機動車前窗右上角應當粘貼落地式燈箱廣告、機動車檢驗標誌和保險標誌。在機動車上噴塗、粘貼標誌或者車身廣告,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6.給私家車做廣告時,要求遵守交通管制條例。汽車的前後擋風玻璃、前引擎蓋、後備箱蓋上不允許有廣告,汽車的主色調不能改變。所有廣告面積不得超過車身的2/3。已登記的機動車改變車身顏色的,應當向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7.所以車身上貼的廣告面積不能太大,不能危及行車安全,遮擋司機視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