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班車客運是指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壹種客運方式。加班車客運是班車客運的壹種補充形式,是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運營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
(二)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由包車用戶統壹支付費用的壹種客運方式。
(三)旅遊客運是指以運送旅遊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遊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壹端在旅遊景區(點)的壹種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托,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第四條 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壹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打破地區封鎖和壟斷,促進道路運輸市場的統壹、開放、競爭、有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鼓勵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相關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第五條 國家實行道路客運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第七條 道路客運應當與鐵路、水路、民航等其他運輸方式協調發展、有效銜接,與信息技術、旅遊、郵政等關聯產業融合發展。
農村道路客運具有公益屬性。國家推進城鄉道路客運服務壹體化,提升公***服務均等化水平。第二章 經營許可第八條 班車客運的線路按照經營區域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壹類客運班線:跨省級行政區域(毗鄰縣之間除外)的客運班線。
二類客運班線:在省級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毗鄰縣之間除外)的客運班線。
三類客運班線: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跨縣級行政區域(毗鄰縣之間除外)的客運班線。
四類客運班線:縣級行政區域內的客運班線或者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本規定所稱毗鄰縣,包括相互毗鄰的縣、旗、縣級市、下轄鄉鎮的區。第九條 包車客運按照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並實行分類管理。
包車客運經營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車客運業務。第十條 旅遊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遊客運和非定線旅遊客運。
定線旅遊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遊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第十壹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壹類、二類客運班線和包車客運的客車,其類型等級應當達到中級以上。
3.客車數量要求:
(1)經營壹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其中高級客車30輛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15輛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