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核算的村民小組、鄉(鎮)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的財務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第三條 村集體依法履行財務管理職能,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理財制度。第四條 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承擔。第二章 財務計劃管理第六條 村集體應當根據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年度財務計劃。財務計劃主要包括:財務收支、資金管理、生產經營、基本建設、固定資產購置、收益分配等。第七條 財務計劃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後執行。
會計年度結束後,村集體應當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將財務計劃執行情況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第八條 村集體應當依法、合理組織資金收入。資金收入主要包括集體統壹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入、農民法定承擔費用的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九條 村集體管理費支出實行限額管理。具體限額標準由村集體擬訂,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並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集體管理費支出限額標準的擬訂予以指導。第十條 村集體進行收益分配前,應當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做好承包合同的結算和兌現。
收益分配應當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堅持以豐補欠、適當積累、壯大集體經濟實力。收益分配方案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後方可執行。第三章 流動資產管理第十壹條 村集體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加強資金管理。賬和款、物,支票和印鑒應當分別管理。每月與銀行或者信用社核對賬目,盤點庫存現金,做到賬款、賬實、賬證、賬賬、賬表相互符合。禁止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禁止出租或者轉借賬戶。
村集體應當建立財務開支審批制度,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應當對村集體主管財務負責人的審批權限作出明確規定。
資金收付應當取得合法的原始憑據,並有經手人、驗收人(證明人)、批準人的簽名。禁止無據收付款。
非出納人員不得保管現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項的,代收人應當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內如數交給出納員。第十二條 村集體對各級財政或者有關部門下撥的款物以及接受社會捐贈、贊助的其他款物,應當入賬核算。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村集體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收取的款物,應當登記造冊、及時上繳、張榜公布。代收款物不得截留、挪用。
村集體購買的有價證券,應當入賬核算。第十三條 村集體應當設立專戶依法管理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計入公積金,用於發展生產。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應當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除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第十四條 村集體因發展生產需要借貸資金的,應當先提出方案,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所借款項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條 村集體應當及時催收、清理各項應收款項。對村民因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造成無力償還的款項,由村集體研究決定予以緩交或者減免,並張榜公布。
村民困難補助款的發放,由村集體研究決定,並張榜公布。第四章 固定資產與投資管理第十六條 村集體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固定資產的存量、增減變動情況,應當及時準確登記,並建立健全明細賬冊,定期盤點,做到賬實相符。第十七條 村集體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提取固定資產折舊。折舊費提取的比例應當保證對固定資產損耗價值的補償。對承包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資產,應當在承包合同中確定折舊費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第十八條 村集體固定資產的拍賣、轉讓、入股,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無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可由村集體組織評估小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估,評估結果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確認。
將村集體資產用於投資的,應當編制投資方案,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後,方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