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依照條例規定取得執業許可、隸屬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具有醫療保健性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非營利的公益性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事業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是指已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依照條例規定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並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執業許可的醫療、保健單位。 設置鄉級以上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機構設置標準。
村級和城市社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標準和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依照分級管轄原則辦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縣、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批準執業的,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載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產前診斷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受理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決定,書面通知申報單位,並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作出許可決定的,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批準的單位同時上報衛生部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應根據衛生部會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管理辦法申辦服務項目申請。
獲準開展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服務項目的機構和技術人員,應當按照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技術規範開展服務。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執業許可和校驗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執行。
申報新設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取得設置批準書和執業許可證明文件。執業許可證上應註明獲準開展的技術服務項目。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需要變更名稱、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的,應到原發證部門登記變更。因歇業、轉業而停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必須向原發證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收回相應的許可證明,或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註銷相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原發證部門在收到變更、註銷申請之日後30個工作日之內作出決定並函告申請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其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所在地縣級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證明後,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未申請補辦的,視為無證。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將執業許可證明、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懸掛於明顯處所。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醫療技術常規、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規範及其他有關的制度。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家委員會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商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後提名,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後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家委員會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相關醫學專家及計劃生育、衛生管理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壹)參與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評審;
(二)參與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考試、考核;
(三)指導病殘兒醫學鑒定、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及其他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技術鑒定;
(四)協助當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科研項目,指導當地計劃生育新技術推廣應用和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指導和培訓;
(五)參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考核和評估;
(六)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調研,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承擔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