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經典古詩 - 民法典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民法典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民法典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人身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益造成人身損害、殘疾、死亡等後果,承擔金錢賠償責任的壹種民事法律救濟制度。

依據本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壹般人身損害,以人體造成傷害為起點,以傷害經治愈為臨界點,與人體致殘相區別;

2、致人殘疾,以人體造成傷害為前提,以治療終結後定殘為必要條件,與致傷、致死相區別;

3、致人死亡,以人身傷害為必要前提,以受害人生命喪失為必要條件。

無論是工傷、交通事故、醫療糾紛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還是產品質量、環境汙染造成的人身傷害。傷者或其家屬可以主張如下十四項賠償:

1、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誤工費;

2、若造成殘疾的,還可以主張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

3、若造成死亡的,還可以繼續主張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費和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

綜上所述,對人身損害的賠償要堅持賠償與損害相壹致的原則,既要使受害人獲得充分賠償,又不能使算獲得不當利益。基於這壹原則,對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的賠償,因壹般都有且體衡是的標準,應當全部賠償,即損失多少就賠償多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壹千壹百八十條

因同壹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