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車貨總重超過認定標準30%-50%(含50%)以內的車輛,按照超過部分的整噸位,每超1噸處200元罰款。
1、對車貨總重超過認定標準30%(含30%)以內的車輛,按照超過部分的整噸位,每超1噸處100元罰款;
2、對車貨總重超過認定標準30%-50%(含50%)以內的車輛,按照超過部分的整噸位,每超1噸處200元罰款;
3、對車貨總重超過認定標準50%-100%(含100%)以內的車輛,按照超過部分的整噸位,每超1噸處300元罰款(對車輛的處罰按照整噸位計算,不足1噸的不計算);
4、對車貨總重超過認定標準100%以上的車輛,處2萬元罰款;
對惡意沖卡、超限突出的車輛,除路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上限給予嚴管重罰外,移交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處理交通事故步驟是:
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後,按照管轄範圍予以立案;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並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並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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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的;
(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
(五)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
(六)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損壞、移動、塗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築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