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從納稅評估方面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43號)中《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規定,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運用數據信息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納稅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稅申請)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並采取進壹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
《辦法》規定,納稅評估工作主要由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源管理部門及其稅收管理員負責,重點稅源和重大事項的納稅評估也可由上級稅務機關負責。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原則上在納稅申報到期之後進行,評估的期限以納稅申報的稅款所屬當期為主,特殊情況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按照《辦法》規定,納稅評估的對象為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管理的所有納稅人及其應納所有稅種。綜合審核對比分析中發現有問題或疑點的納稅人要作為重點評估分析對象;重點稅源戶、特殊行業的重點企業、稅負異常變化、長時間零稅負和負稅負申報、納稅信用等級低下、日常管理和稅務檢查中發現較多問題的納稅人要被列為納稅評估的重點分析對象。納稅評估工作根據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相關經濟法規的規定,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管戶責任開展。
在對評估結果的處理上,《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計算和填寫錯誤、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壹般性問題,或存在的疑點問題經約談、舉證、調查核實等程序認定事實清楚,不具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無需立案查處的,可提請納稅人自行改正。需要納稅人自行補充的納稅資料,以及需要納稅人自行補正申報、補繳稅款、調整賬目的,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逐項落實。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需要提請納稅人進行陳述說明、補充提供舉證資料等問題,應由主管稅務機關約談納稅人。稅務約談要經所在稅源管理部門批準並事先發出《稅務約談通知書》,提前通知納稅人。
但對發現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要移交稅務稽查部門處理。按照《辦法》規定,對重點稅源戶,要保證每年至少重點評估分析壹次。
第二,從稅務稽查方面講,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1995〕226號)中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解釋,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稅務稽查包括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等。稅務稽查的基本任務是:依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查處稅收違法行為,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保證稅法的實施。
《規程》規定,稅務稽查對象中經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壹的,均應當立案查處: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以及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稅收流失的;未具有前述所列行為,但查補稅額在5000元~20000元以上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本地情況在幅度內確定);私自印制、偽造、倒賣、非法代開、虛開發票,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偽造、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其他稅務機關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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