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雙方協商解決:
(1)房客不按照雙方口頭約定的方式繳納房租屬於違約,需要承擔補交房租的違約責任。可以與房客進行協商處理;
(2)可能租客確實暫時有資金問題,房東應該予以理解,暫緩租金的收繳。這樣有利於維護雙方關系;
2、按照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另外可以通過居委會或派出所調解解決糾紛;
4、如果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1)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
(2)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可以最好書面催繳房租,並保留證據,以防承租人狡辯未收到催繳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