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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居住證辦理條件

海口居住證辦理條件如下:

1、本省戶籍居民需在海口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合法穩定就業且參加城鎮社會保險滿5年;

2、2014年及以後畢業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者憑畢業證書、營業執照和身份證到創業地派出所或辦證中心申請;

3、省外來瓊務工經商人員,持居住證或暫住證,積分達到80分者,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居住證的辦理流程:

1、提交申請:申請人需向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出示相關證明材料並填寫居住證申請表;

2、材料審核:公安機關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確保信息真實有效;

3、照相采集:申請人需要進行現場照相,采集生物識別信息;

4、費用繳納:根據當地規定繳納相應的辦理費用;

5、證件制作:審核通過後,公安機關將制作居住證;

6、證件領取:申請人在通知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領取居住證。

綜上所述,海口居住證的辦理條件包括本省戶籍居民需有合法穩定住所和就業滿5年,2014年及以後畢業的高校畢業生和自主創業者需提供相關證件申請,省外來瓊務工經商人員需持居住證或暫住證並達到80分方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