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消毒管理,改善衛生條件,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醫療衛生單位和從事醫療衛生用品生產、銷售、使用部門以及壹切需要消毒的環境。第三條 中華人民***和國衛生部領導全國消毒管理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把消毒工作納入醫療衛生發展計劃,制定考核檢查制度。第四條 各級衛生防疫部門是貫徹執行本辦法的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督權。第二章 醫療衛生單位的消毒第五條 醫療衛生單位包括:各類醫院、血站、療養院、門診部、救護站、醫務室、衛生防疫保健機構、科研部門的微生物實驗室和個體開業診所等。第六條 各醫療衛生單位須設立由主要負責人負責的消毒隔離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消毒技術指導和監督、監測工作,建立消毒隔離常規,並接受所在地區衛生防疫部門的監督。第七條 醫療衛生人員必須接受消毒滅菌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牢固樹立消毒隔離觀念,嚴格執行消毒滅菌常規。從事傳染病微生物實驗室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按傳染病管理辦法進行工作。第八條 伸入組織、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達到滅菌。接觸皮膚、粘膜的器械和用品要達到消毒。各種註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須1用1滅菌。凡壹次性使用的醫療衛生用品,用後必須及時回收,由單位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第九條 醫療衛生單位要使用經衛生部批準的藥械進行消毒,定期監測消毒效果。空氣、物體表面和醫療用品必須達到衛生標準。第十條 醫療衛生單位的汙水按國家現行醫院汙水排放標準執行。汙物、運送病人的車輛、工具等必須進行消毒處理。第三章 疫源地消毒第十壹條 衛生部門或消毒站接到甲類傳染病消毒通知,必須立即趕赴現場進行徹底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