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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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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四十條規定:“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社保機構投訴、舉報。投訴、舉報超過兩年的,市社保機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