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在生產之日,已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以上(含本數),且生育前壹個月按時繳納醫療保險費;
2、參保人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6個月的,不能享受生育醫療待遇;
3、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定額標準的30%支付;
4、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12個月以上的,按定額標準的100%支付;
5、在分娩或實施終止妊娠的流、引產術後,由參保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於當次醫療行為結束後90日內到重慶南岸區社會保險局辦理生育保險待遇申領手續;
6、從符合領取待遇之日起,產假剩余天數的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壹起計發;
7、已經完成生育分娩並已經辦理出院的,產前檢查費、生育及其並發癥醫療費由用人單位按要求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