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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對正義的論述

羅爾斯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

羅爾斯認為,正樣的現象在於整個的社會結構設計是壹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剝奪另壹些人的基本的善,他不承認許多人享受的較大利益能綽綽有余地補償少數人的犧牲,認為這是不正當的。 什麽是基本的善呢?所謂基本的善,在書中是指是那些被假定為壹個理性的人無論他想要別的什麽都需要的東西,廣泛的意義上,指權利、自由、機會和權力、收入與財富、自我價值感。他們與社會的基本結構是相聯系的,是社會的善。其中,自由和權力是由主要制度規範確定。 羅爾斯的對於不正義的現象和善的論述都是與社會的基本制度或結構相聯系的,在抽象的論述中,對社會制度的設計成為正義原則發揮作用的構架。在壹定的社會政治和經濟下,被其所決定的,社會利益和負擔的不恰當分配,被認為是不正義現象的本質特征,這些不正義現象的產生是對自然、社會和歷史的偶然性因素的放任和縱容。羅爾斯(約翰·羅爾斯),美國政治哲學家、倫理學家、普林斯頓大學哲學博士、哈佛大學教授,出生於1921年2月21日,畢業於普林斯頓大學。曾著作了《正義論》、《政治自由主義》、《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萬民法》等名著,是20世紀英語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學家之壹。約翰·羅爾斯(John Bordley Rawls.1921年2月21日-2002年(壬午年)11月24日),美國政治哲學家、倫理學家。普林斯頓大學哲學博士,哈佛大學教授,寫過《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1971))、《政治自由主義》、《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萬民法》等名著,是20世紀英語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學家之壹。

20世紀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之壹,同時也是20世紀最偉大的哲學家之壹。他培養的許多學生現今都成了道德和政治哲學的重要人物,如:納格爾(Thomas Nagel)和科恩(Joshua Cohen)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