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空氣汙染防制法及相關規定所定義,空氣汙染物可分為四大項目,分別為氣狀汙染物(包括硫氧化物、壹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氫化合物、氯氣、氣化氫、氟化物、氯化烴等)、粒狀汙染物(包括懸浮微粒、金局煤煙、黑煙、酸霧、落塵等)、二次汙染物 (指汙染物在空氣中再經光化學反應而產生之汙染,包括光化學霧、光化學性高氧化物等)及惡臭物質(包括氯氣、硫化氫、硫化甲基、硫醇類、甲基胺類) 等。比較常見的空氣汙染物包括懸浮微粒、壹氧化碳、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 碳氫化合物等,大多是由人為因素而產生。在我國法令中對於人為因素(如煙囪排放、交通工具排放等)而產生之空氣汙染物,大多訂有「排放標準」來規範它們的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