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壹級、二級;
(三)高級法官:壹級、二級、三級、四級;
(四)法官:壹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
二、等級晉升
(壹)二級法官以下等級的法官晉級在職務編制等級的幅度內:五級法官至三級法官,每晉升壹級為三年;三級法官至壹級法官,每晉升壹級為四年。晉升期限屆滿,經考核合格,方可晉升。
(二)壹級法官以上等級的法官晉級實行選升。
(三)晉升高級法官,須經專門培訓合格,方可晉升。
(四)法官由於職務提升,其等級低於新任職務編制等級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編制等級的最低等級。
三、法官的基本職責
在庭審中,法官的基本職責首先是查清案件事實,司法上稱之為事實審,其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
這壹職責要求法官必須當庭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發言,根據庭外的調查取證和庭審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查清與案件有關的每壹個事實和情節,盡可能地恢復案件事實,訴訟活動中的直接言詞原則即體現在此。
審判活動即使審和判的活動,審理是裁判的前提,審判中查清案件事實是審判活動的壹個關鍵環節,因此查清案件事實也就是法官的首要職責。
其次,法官的基本職責是正確適用法律。司法上稱之為法律審,其基本原則是“以法律為準繩”。在案件事實查清楚的基礎上,運用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判斷案件應該適用的法律。在這個過程中法官應該是獨立的,他作為裁判的標準只能是案件事實,而不能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幹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
第八條
法官的職責:
(壹)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以及國家賠償等案件;
(二)依法辦理引渡、司法協助等案件;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官在職權範圍內對所辦理的案件負責。
第二十六條
法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
法官等級分為十二級,依次為首席大法官、壹級大法官、二級大法官、壹級高級法官、二級高級法官、三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壹級法官、二級法官、三級法官、四級法官、五級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