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社會救助管理所提出書面申請,並根據“社會救助申請公開告知書”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證明,親筆填寫承諾書,自覺履行義務;
2、街道社會救助管理所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及家庭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也可以委托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調查核實;
3、街道社會救助管理所核實結束後,對申請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街道社會救助管理所自收到申請人應提供的有關證明、並填寫申請表之日起三十天內辦結審批,作出批準與否的決定。救助標準有全額和差額救助兩種,街道社會救助管理所根據接受社會救助的個人或家庭的實際生活水平核定救助數額。救助日期以作出批準之日的當月起算。
社會救助的對象如下:
1、由於先天或後天的因素失去勞動能力者 ;
2、雖有勞動能力但因客觀因素以致失業,無法獲得收或收入中斷,收入減少,而且又無法獲得社會保險給付者;
3、因受到天災人禍等因素而導致不接受緊急救助就無法維持生活者。
綜上所述,社會救助基金申請流程是: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社會救助管理所提出書面申請,並根據“社會救助申請公開告知書”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證明,親筆填寫承諾書,自覺履行義務;街道社會救助管理所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及家庭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也可以委托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調查核實;街道社會救助管理所核實結束後,對申請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法律依據: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壹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