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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計算機管理制度

銷毀涉密文件、資料(包括內部的)保密室負責;

屬市委、市政府分發各單位的涉密件、資料,由各單位保密室退回市委、市政府保密室處理。屬上級主管部門下發各單位的涉密件,年終清理時應征求發文部門意見,同意自行銷毀的,要列表造冊。有單位領導批準、監銷人、銷毀人簽名。

2、銷毀方法壹般用碎紙機,數量多的,可派人專車

送往造紙

廠。但要事前聯系好,涉密件及時打碎後,人才能離開。

打字室保密管理制度

壹、本制度適用於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打

字室的管理。

二、打字員必須熟悉《保密法》嚴格遵守保密守則,

工作認真負責。

三、打印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載體(包括國家秘

密文件、資料、圖表、講話等,下同)必須經分管領導審批,進行登記。

四、不得代處單位翻印國家秘密載體,有特殊情況

需翻印的,需經分管領導批準(必須是制文單位同意的)。翻印時登記清楚按原密件管理。

五、打字室要有三鐵(鐵門、鐵窗、鐵櫃)等保密

防範設施。用於處理國家秘密載體的計算機要安裝防電磁輻射幹擾器。

六、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打字室,送取材料或校對人

員不得隨意翻閱與其無關材料,更不準接觸涉密載體。

復印機保密管理制度

根據《保密法》和國家保密局等六個單位關於《印

刷、復印等行業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暫行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壹、本制度適用於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非

營業性復印機的管理。

二、復印機必須指定思想好、忠誠老實、工作認真

負責的人員專門管理及操作。

三、不得利用內部復印機擅自復印國家秘密載體

(包括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圖表等),確因工作需要復制時,須經制文機關或其授權單位批準後方可復印。

四、代外單位復印國家秘密載體時,應先驗明《國

家秘密載體準印證》,並對委托單位名稱、批準人、經辦人、復制載體名稱、密級、保密期限、復印日期、份數等項目進行詳細登記,以備後查。凡未持有《國家秘密載體準印證》者,應拒絕復印。

五、不準復印貨幣、各種有價證券以及反動淫穢作

品。

六、對復印機要重視保密管理,定期進行保密檢

查,發現違反保密規定使用復印機造成泄密事件,除對當事人追究責任外,還要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傳真機保密管理制度

根據《保密法》以及有關保密法規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壹、傳真機必須指定思想好,保密觀念強,工作認

真負責的人專門管理和操作。

二、利用傳真機傳輸國家秘密載體(指密件、密報、

資料、圖表等)必須利用加密裝置,並且必須履行審批登記制度。

三、傳真機的管理使用情況列入保密檢查的內容,

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四、在傳真機上加裝其他部件或向境外傳輸信息,

必須經分管領導批準。

計算機保密管理制度

壹、根據《保密法》和(國保發[1998]1號)文件

等有關保密法規精神,為保護計算機處理國家秘密安全,制定本規定。

二、涉密計算機操作人員必須掌握保密基本知識,

熟悉保密法規。

三、計算機處理的秘密信息及載體(磁盤磁帶和打

印出的文件等),應視為“三密”件,由專人管理體制。

四、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加入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

中存銷、處理、傳遞。

五、處理涉密的計算機,必須配置視頻幅射幹擾器

機。

六、使用進口計算機處理國家秘密信息時,應當進

行保密技術安全檢查。

通信保密管理制度

壹、為了維護國家秘密的安全,根據《保密法》和有關保密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涉及秘密信息的郵件應通過機要通信部門傳遞,不得用平信或掛號信郵寄。

三、國家秘密文件、資料不得寄給私人(包括領導),而應寄送保密室,由保密室統壹辦理登記手續。

四、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情況下,使用電話機、對講機、傳真機、手機等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信息。

五、黨政機關及重要會議場所,從境外購進或接受贈送的通信和辦公自動化設備(如手機、電腦)以及其它物品,應當經安全保密技術檢查後才能使用。

六、嚴禁在無加密裝置的傳真機上傳輸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向境外發傳真必須經有關領導審批,辦理登記手續。

七、用於處理國家秘密的電子計算機,必須配置防射幹擾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