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提單是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契約證明,在法律上具有物權證書的效用。
運提單簡稱提單,是船方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證明已收到貨物,允許將貨物運至目的地,並交付給托運人的書面憑證。它是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契約證明,在法律上具有物權證書的效用。根據1993年7月1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和國海商法》第73條的規定,提單正面應記載以下各項:
1、貨物的品名、標誌、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以及運輸危險貨物時對危險性質的說明。
2、承運人的名稱和主要營業所。
3、船舶名稱。
4、托運人的名稱
5、收貨人的名稱。
6、裝貨港和在裝貨港接受貨物的日期。
7、卸貨港。
8、多式聯運提單增列接收貨物地點和文件貨物地點。
9、提單的簽發日期、地點和份數。
10、運費的支付。
11、承運人或者其代表。
中國《海商法》第73條還同時規定,“提單缺少本款規定的壹項或者幾項的,不影響提單的性質。“提單正面記載的事項,在法律上具有初步證據。
海運提單需要註意:
1、托運人,壹般為信用證中的受益人。如果開證人為了貿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單,也可照辦。
2、收貨人,如要求記名提單,則可填上具體的收貨公司或收貨人名稱;如屬指示提單,則填為“指示“或“憑指示“;如需在提單上列明指示人,則可根據不同要求,作成“憑托運人指示“,“憑收貨人指示”或“憑銀行指示“。
3、被通知人,這是船公司在貨物到達目的港時發送到貨通知的收件人,有時即為進口人。在信用證項下的提單,壹般為信用證的申請人,如信用證上對提單被通知人有權具體規定時,則必須嚴格按信用證要求填寫。
如果是記名提單或收貨人指示提單,且收貨人又有詳細地址的,則此欄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單或托運人指示提單則此欄必須填列被通知人名稱及詳細地址,否則船方就無法與收貨人聯系,收貨人也不能及時報關提貨,甚至會因超過海關規定申報時間被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