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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

法律主觀:

壹、法院宣告死亡程序是什麽

(壹)宣告死亡程序壹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申請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必須按此順序申請,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順序的排除在後順序,同順序的權力平等。

例如:甲下落不明已滿5年,其妻子乙提出要求離婚,甲所在單位丙則要求宣告甲死亡。在此例中,由於乙只是要求離婚,說明乙不打算宣告死亡,而配偶是第壹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故丙申請宣告甲死亡的請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二)宣告死亡程序二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壹定期間。下落不明滿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日滿2年。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三)宣告死亡程序三須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蹤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二、哪些情形可宣告死亡

可宣告死亡的情形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四年的;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的;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存在以上情形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三、宣告死亡需要哪些證明材料

宣告死亡需要的的證明材料有:

(壹)失蹤報案的記錄;

(二)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的失蹤年限證明;

(三)公安機關對這壹事實的證明;

(四)現場勘驗報告;

(五)能證明事實的其他證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