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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

法律分析:《暫行辦法》指出,在繳存主體方面,“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戶籍和非戶籍在職職工繳存。”

在權屬方面,“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公積金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民辦非企業單位主要指幼兒園、醫院等。

2關於繳存辦法:壹人只能設立壹個賬戶

關於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辦法,《暫行辦法》指出,“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單位應當在公積金中心規定的期限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且,“每個職工只能設立壹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3關於繳存基數: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資

按照《暫行辦法》,“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暫行辦法》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職工工資的構成,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4關於繳存比例:不得低於繳存基數的5%

《暫行辦法》規定,“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繳存基數的5%,均不得高於繳存基數的20%。”

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單位確定。同壹單位只能確定壹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每年可以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壹次。

《暫行辦法》規定,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應當相同。

法律依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強制性的長期住房儲金。

本辦法所稱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 住房保障、財政、人民銀行、規劃和國土、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市場監督、稅務、統計、總工會等部門和組織以及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公積金中心開展住房公積金繳存擴面工作,並通過建立信息***享機制支持公積金中心開展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等業務審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