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每次執法活動進行完畢後,具體承辦人員應及時將執法活動中形成的文書資料交檔案管理人員立檔;
(二)歸檔的文書材料應完整、齊全,具有保存價值;
(三)應歸檔的執法文書材料範圍及分類; 1.水事案件類:水事違法案件的受理、立案呈報表,現場勘察筆錄,調查筆錄,音像材料,證言證詞,責令停止水事違法行為通知書,調查報告,違反水法規行政處理(罰)決定書,送達回執,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結案報告等; 2.行政復議類(區縣(市)不適用):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復議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補正通知書,行政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證據、答辯書等,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書,行政復議裁定書、決定書,送達回證等; 3.行政訴訟類:起訴書副本、答辯狀、代理詞,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給法院的與案件有關的材料、證據、委托代理書,判決書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司法文書等; 4.統計報表類:各種水行政執法統計報表以及其他各類統計報表; 5.法規文件類:上級頒發的有關水行政執法、水資源、水工程、地方電力、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決議、決定、指示、批復、通知等以及相應的解釋、說明、實施細則等,本部門制定發布的有關水行政執法方面的文件通知、規定等; 6.其他類:人民來信、來訪記錄及處理意見,水行政執法活動中拍攝、收集的具有保存價值的照片、音像資料等。
(四)檔案管理人員在接收文書檔案時,必須逐件查點清楚,對已接收的材料應根據類別、保存期限分別在檔案目錄冊上登記。登記要準確,字體要工整。 第七條 執法文書檔案的整理與保管
(壹)按照類別和時間的順序將檔案裝訂成冊,填寫案卷目錄,以便檢索和管理;
(二)根據檔案的數量和類別,配置相應的保管設備;
(三)檔案管理人員工作調動前應辦好移交手續。 第八條 執法文書檔案的利用
(壹)為便於查找,檔案管理人員應當編制檔案總目錄,並根據實際情況及工作的需要,編制必要的檢索工具和參考資料;
(二)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閱和調借歸檔的執法文書檔案。其他部門需調借檔案,應經主管部門領導批準後辦理借出手續,並規定調借期限。 第九條 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管理制度的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檔案管理工作制度,並報市水利局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檔案法》第壹條為了加強檔案管理,規範檔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服務,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