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清算組;
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3、登記債權。債權人申報期債券,應當說明債券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4、制定清算方案,財產處理應依下列順序安排:
(1)第壹順序,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2)第二順序,按第壹順序清償後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財產在未按第壹順序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5、確定並實施清算方案。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確認後,清算組即可按清算方案執行;
6、清算報告;
7、註銷登記並公告。清算結束,應將經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確認文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