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這主要是為了支持職工改善居住條件,提高生活質量。提取金額通常與購房款或房屋修繕費用相關,但具體額度會根據政策規定有所限制。
二、償還產權自有的住房貸款本息
對於已經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貸款購買住房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用於償還貸款本息。這有助於減輕職工的還款壓力,提高還款能力。
三、連續滿三年未提取
職工在連續繳存公積金滿三年後,且未在此期間提取過公積金的,可以申請提取壹定額度的公積金。這是為了鼓勵職工長期繳存公積金,積累更多的住房資金。
四、租賃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壹定比例
對於租賃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壹定比例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這有助於緩解職工在租房方面的經濟壓力。
五、離休、退休(退職)
職工在離休、退休(退職)後,可以申請壹次性提取公積金賬戶中的全部余額。這是職工在職業生涯結束後,對公積金權益的壹種實現。
六、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對於因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這體現了對這類職工的特殊關懷和支持。
七、杭州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
杭州市戶口的職工在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如果未重新就業滿五年,也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這是為了保障這類職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綜上所述:
杭州市公積金提取條件涵蓋了多種情況,旨在滿足不同職工在住房方面的需求。職工在符合相關條件時,可以向公積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提取公積金。這些條件的設定既體現了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也體現了對職工住房權益的保障和支持。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