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無固定性收入,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養的成年重度(1-2級)殘疾人發放特殊生活補助,農業戶口每人每月補助60元,非農業戶口每人每月補助80元。
2、城鄉重度殘疾人憑《殘疾人證》,由所在區、縣(市)為其代繳全部養老保險費(每年100元)。
3、農村殘疾人、殘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不承擔“壹事壹議”籌資籌勞費用。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家庭,每月每戶減免6噸水費、10度電費、6立方米天然氣費、8元有線電視費,鋼瓶液化氣按每瓶85元的價格供應。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本人申請辦理公證的,減半收取公證費。
6、持有《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人,每人每年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未成年人80元,其中個人繳納16元,財政補助64元;18周歲及其以上居民300元,其中個人繳納60元,財政補助240元。
7、散居城市的重度殘疾人,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上浮30%。
8、中輕度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可在居住地社區申請居家托養救助服務,經區縣(市)殘聯審批通過的,區和長沙縣按不低於每人每年1000元的標準為受益對象提供居家托養服務,瀏陽市、寧鄉縣按每人每年不低於800元的標準為受益對象提供居家托養救助服務。
9、農村殘疾人申請宅基地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安排宅基地並免收規劃費;拆房建房的,國土部門免收代辦服務費。城市規劃區內農村殘疾人家庭自建自住住房的,免收城市建設配套費。
10、無房的殘疾人家庭首次購買二手住房的,在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免收購買方應交的手續費。對農村殘疾人免收房屋、宅基地權證工本費。
11、對納入政府危房改造項目進行了危房改造的殘疾人家庭,市、區縣(市)殘聯分別給予每戶1000元的資助。
12、殘疾人家庭安裝電話、自來水、煤(天然)氣等,只收取工料費。
持中華人民***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殘疾人員證的人員憑證可以購買優待票,享受客票和附加票50%的票價優惠。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三十條
對分散安置的壹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為:
(壹)因戰、因公壹級和二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二)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三)因病壹級至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