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以及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必須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市(含州,下同)、縣(含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法人。第六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20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建築、土木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1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建築或房地產專業的專職管理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的專職會計人員。第七條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第八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書面意見為依據。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壹)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第十壹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分為四個等級,實行分級審批。壹級資質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二、三級資質由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四級資質由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武漢市二級資質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三、四級資質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等級評定標準和承擔業務範圍,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具體制定。第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後,應頒發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無《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房地產開發企業遺失《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應當登報聲明作廢後,方可申請辦理補領手續。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實行年檢。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照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和開發經營情況,辦理開發企業資質等級的升降和去留。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分立、合並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資質註銷手續,並重新申報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和註冊地址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到原資質證書發放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因破產或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應在辦理註銷《營業執照》的同時,按資質審批程序到原資質證書發放部門註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