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創新基金管理,提高創新基金使用效益,特作如下規定:
壹、創新基金是壹種引導性資金,通過吸引地方、企業、科技創業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投資,逐步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客觀規律、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新型投資機制。
二、創新基金不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支持,增強其創新能力。
三、創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四、創新基金的資金來源為中央財政撥款及其銀行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