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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款司法解釋規定

法律主觀:

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條文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其中規定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均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法律客觀:

壹、充分認識《規定》出臺的意義《規定》是在黨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國、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支持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的發展等各項重大戰略決策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總結長期以來審判實踐經驗制定的壹部重要司法解釋。《規定》為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裁判依據,將為維護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從為實現依法治國方略,維護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出發,正確把握和理解適用《規定》的精神實質和基本內容。二、及時組織學習培訓《規定》從2015年8月6日公布到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相隔時間短,任務急,為使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盡快準確理解掌握司法解釋的內涵,在案件審理中正確適用司法解釋,各級人民法院要在妥善處理好工學關系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盡快及時地通過多種形式組織學習培訓,做好宣傳工作。三、適用《規定》過程中應當註意的問題鑒於我國當前民間借貸尚未有專門的法律和法規,《規定》也不是針對現行某個專門法律、法規所作的解釋,而是在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就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制定的專門性規定,在《規定》正式實施時,要註意把握以下幾點:(壹)人民法院確認民間借貸合同效力時,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三條規定的精神,對本《規定》施行以前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而適用本《規定》有效的,適用本《規定》;(二)本《規定》施行後新受理的壹審案件,適用本《規定》;(三)本《規定》施行後,尚未審結的壹審、二審、再審案件,適用《規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釋進行審理,不適用本《規定》;(四)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得適用本《規定》進行再審。從上述內容可以知道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的意義是什麽,國家政策也在不斷的變化和改革,但是主要方向還是在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支持實體經濟,對很多中小型企業給與大力的支持,保證中小企業的發展,對借貸的規定就是在保證中小型企業再融資過程中能夠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