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5、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6、施工、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消防設施的功能性能:
1、消防給水設施:檢查消防水泵的性能、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箱的容量是否符合要求;
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驗證噴頭的布局、管網的壓力和流量是否達到設計標準;
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測試火災探測器的靈敏度和報警控制器的功能是否正常;
4、防煙排煙系統:檢查排煙風機的性能和防煙區域的密封性能;
5、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確認照明燈具和指示標誌的設置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完好;
6、消防電源:檢驗消防備用電源的可靠性和供電範圍是否符合規定;
7、消防器材和設備:核實滅火器、消防栓、消防斧等器材是否齊全,設備是否有效;
8、消防控制室:評估消防控制室的設施是否完備,監控和管理功能是否到位。
綜上所述,消防驗收主要包括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證明文件、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以及施工、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法》
第十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