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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城市園林綠化的基本任務是: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要求,搞好綠化建設和管理,不斷提高綠化質量和園林藝術水平,發揮綠化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為城市居民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第三條 本條例所指的城市綠地包括:

(壹)公***綠地:指公園、動物園、遊園、陵園、風景名勝區和廣場綠地、街道綠地、河岸綠地等;

(二)專用綠地:指機關、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住宅區內的綠地;

(三)生產綠地:指為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用地;

(四)防護綠地:指用於隔離、衛生、安全、護堤、護岸、護路等防護目的的綠地。第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分級管理。

市綠化委員會負責組織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協調、檢查、指導園林綠化工作。

市園林局是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園林綠化的建設與管理。

縣、區的綠化委員會和城建部門負責本轄區綠化建設與管理。第五條 凡市區建成區、建制鎮建成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型居民點、工礦區和其他市屬企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均適用本條例。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編制,經批準後,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第七條 各機關、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在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本單位的綠化規劃。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督促、檢查各單位綠化規劃的實施。第八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必須留足綠化用地面積。新建區、居住區的綠地面積,應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改建舊城區的綠地面積,應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第九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線的位置及走向。地上管線要有利於保持樹形完整及生長;地下管線要按有關規範,與樹木及其他綠化設施保持距離,必要時采取保護措施。

電力、通訊、公用、市政等部門新建管線,園林綠化部門新種樹木,應服從規劃,本著後建讓先種、後種讓先建的原則相互協商,采取避讓、錯開等辦法妥善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市或縣人民政府決定。第十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搞好專業苗圃建設,提倡和鼓勵單位、個人自辦苗圃。

園林苗圃用地面積不得低於市區建成區或建制鎮建成區面積的百分之二。第十壹條 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在辦理建設許可證時,應按規定交納綠化配套費。

需要綠化配套的建設工程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應把綠化建設列入基建計劃,綠化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並在主體工程竣工後的第二個綠化季節內完成。

綠化工程竣工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驗收。第十二條 加強綠化工程的技術管理,嚴格按技術規程施工,提高栽植質量,保證樹木花草的成活率達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以植物造景為主,適度安排園林建築小品和遊樂設施,提倡喬木和灌木、闊葉樹和針葉樹、樹木和花草、平面綠化和垂直綠化相結合,發展多層覆蓋種植,提高綠化藝術水平。第三章 全民義務植樹第十四條 凡年滿十壹周歲的城市居民(含城市農業戶),男至六十周歲,女至五十五周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三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

對十壹至十七周歲的未成年人,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綠化勞動。第十五條 義務植樹任務由各級綠化委員會下達,由街道辦事處落實到單位和居民;個體工商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街道辦事處落實。第十六條 每年3月為全市植樹造林月。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將履行義務植樹人數的百分之七十用於重點綠化工程,其余用於本單位庭院和門前地段的綠化。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壹者,應按規定向市或縣、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繳納綠化費:

(壹)未按規定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

(二)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適齡公民;

(三)經市或縣、區綠化委員會批準以錢代勞的單位和個人。

繳納綠化費的單位或個人的植樹任務由市或縣、區綠化委員會雇用人員代為完成。收繳的綠化費用於支付雇用人員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