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壹個海洋大國,近年來,對海洋環境保護的力度不斷加大。
通過加強立法、增加投入,實施重點汙染物總量控制、加強海洋生態保護和實施重點流域汙染防治計劃、重點海域碧海行動計劃等措施,在壹定程度上減緩了沿海經濟建設和海洋產業開發給海洋環境帶來的壓力,近岸海域環境汙染加劇的趨勢得到初步控制,局部海域的環境質量有所改善。
1 概述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壹項基本國策,海洋環境保護作為其重要組成部分,得到了 *** 的壹貫高度重視。
自1972年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之後,相繼制定了“環境保護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並頒布實施。
1992年裏約熱內盧會議之後,我國 *** 又制定了“中國環境保護21世紀議程”和旨在保護海洋防止陸上活動影響的國家行動方案。
在經濟建設的過程中,國家加大了海洋環保的法制化進程,目前與海洋環保相關的法律、法規達30余部。
通過實施壹系列的汙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措施,在壹定程度上減緩了沿海經濟建設和海洋產業開發帶來的環境壓力。
今年世界環境日的主題是“海洋存亡,匹夫有責”,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在致辭中強調,人類社會再也不能把世界海洋當成壹個方便的垃圾傾倒場,或被當作壹個取之不盡的財富來源。
敦促各國 *** 、企業和個人再次顯示對海洋的尊重,竭盡全力確保自然資源受到保護和可持續的利用。
我國積極響應,履行對海洋的承諾,此間,開展了大規模的全國海洋環保聯合執法檢查,並發表了海洋環境保護的白皮書。
行動表明,我國正在不斷的加強海洋環境的保護力度,環境汙染加劇的趨勢得到初步控制,局部海域的環境質量有所改善。
2 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原則
2.1 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框架
海洋環境保護法是防止海洋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總稱。
1979年我國第壹部綜合性的環境保護基本法“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對海洋環境的保護方面作了規定,1983實施了“中華人民***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範我國管轄海域及沿海地區海洋環境保護活動和行為。
1999年,根據海洋環保工作實踐對該法進行了修訂,新增了海洋生態保護等有關內容。
該法是我國較早頒布實施的壹部環境資源法律之壹,對於切實保護好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海洋合理開發利用和海洋經濟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為貫徹實施海洋環境保護法,先後頒布實施了防止船舶汙染海域管理條例、防止拆船汙染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汙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陸源汙染物汙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等配套法規。
與海洋環境保護密切相關的壹些法律、法規,如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法、漁業法、環境影響評價法、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時,制定了壹系列的標準體系。
如:海水水質標準、漁業水質標準、船舶汙染物排放標準、含油汙水排放標準、汙水綜合排放標準、汙水海洋處置工程綜合排放標準以及海洋功能區劃、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等。
這些法律、法規、標準以及壹些地方的法規,構成了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框架體系,為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另外,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也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有重要的約束作用。
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國際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國際船舶防汙公約、防止傾倒廢棄物及其他物質汙染海洋公約等。
2.2 海洋環境保護法的主要原則
從1982年制訂到1999年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反映了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逐步完善和思路的轉變。
修訂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除保留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協調、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以及汙染者付費、開發者保護、公眾參與等原則外,重點體現了堅持環境保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汙染防治與生態保護並重的原則、統壹管理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並體現了與國際公約接軌。
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在立法宗旨和目的中得到了體現。
海洋是人類的巨大資源寶庫,海洋環境汙染、資源損害、生態系統的破壞,都會影響到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的能力;為有效的保護生態系統,明確了各級人民 *** 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
對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應當進行整治和恢復。
體現了堅持汙染防治和生態保護並重的原則;由於海洋活動涉及許多方面?熏海洋環境保護管理也涉及到許多行政主管部門。
對各部門的管理職責則作了較為明晰的分工。
即形成了各級 *** 負責實施,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監督管理,各有關涉海部門依照法律規定監督管理的體制,各自的職責、權力也義務劃分相對明確和具體。
體現了統壹管理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2.3 主要的法律制度
為了加強對海洋環境的管理,修訂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除了對原有的限期治理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和海洋環境汙染民事損害賠償制度的內容作了必要的充實外,還根據現實需要,新規定了若幹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制度、重點海域汙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海洋環境標準制度、排汙收費和傾倒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對嚴重汙染海洋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落後設備的淘汰制度、海洋環境監測和監視信息管理制度、海洋汙染事故應急制度、現場檢查制度、船舶油汙保險和油汙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等。
防止船舶汙染是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
由於海上船舶汙染源具有流動性、國際性以及汙染後果嚴重性等特殊性質,目前主要的法律制度,相當壹部分受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的約束,同時國內的法律制度也盡可能的在與國際公約接軌。
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要求各締約國有義務把“壹般接受的國際規則和標準”作為防止、減少和控制船只造成海洋汙染的最低要求;“73/78防汙公約”要求船舶的所有國、船舶營運國和違章事件發生地國都應根據本國法律禁止汙染行為並采取相應制裁措施;“國際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對船舶所有人的免責、賠償範圍、所有人的責任限制、以及強制保險制度作了相應規定;〃國際油汙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要求締約國做好大的油汙事故的應急防備和進行區域性、國際性合作的制度。
為了與國際接軌,我國提出了國家完善並實施船舶油汙損害賠償責任制,按照船舶油汙損害賠償責任由船東和貨主***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汙保險、油汙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等。
3 當前海洋環境保護的主要政策措施
3.1 海洋汙染防治
1、總的原則。
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以恢復和改善近岸海域的水質和生態環境為立足點,以調整產業結構、推行清潔生產為基本途徑,以陸源汙染防治和海岸帶生態保護為重點,以碧海行動為載體,河海統籌,陸海兼顧,努力遏制近岸海域汙染加重的趨勢,實施重點海域陸源汙染物和海上汙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汙許可證制度,基本改善沿岸水體和海域水質狀況;加強法制,依靠科技,強化監督,重點抓好沿海城市毗鄰海域、主要河口海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2、全面實施“碧海行動計劃”。
經國務院批復的“渤海碧海行動計劃”,實施兩年多來已經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我國即將啟動東海和南海的碧海行動計劃。
行動計劃的目標是通過實施循環經濟戰略,執行“清潔生產促進法”,調整產業結構,減輕社會經濟發展對生態環境的壓力。
具體措施是加快城鎮汙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廠建設、開展生態農業、生態養殖、小流域治理、沿海防護林、港口和船舶汙染物綜合治理工程建設以及代表性、典型性海洋生態保護區的建設等措施,初步遏制海洋環境進壹步惡化的趨勢。
在國家行動方案實施中,建立了國家環保總局指導、協調、監督,綜合部門提供政策和資金,涉海部門配合,地方 *** 具體實施的團結治汙的機制。
正在實施的重點流域和海域水汙染防治計劃,國家發改委指導和督促國家支持的項目;國家經貿委指導和檢查有關產業結構調整、清潔生產等方面的工作;科技部負責有關科技攻關和示範工程的建設;建設部指導和監督有關城鎮汙水處理廠、城鎮垃圾處置工程的實施;交通部等部門指導和監督有關港口船舶的汙染防治計劃和海上汙染應急計劃的實施;水利部指導和檢查有關水土保持及流域治理計劃的實施;農業部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有關生態農業、生態漁業與生態養殖計劃的實施;林業局等部門指導和監督實施有關海岸生態隔離帶及綠化工程等項目;海洋局指導和監督有關海上石油平臺、海洋傾廢等方面的工作;軍隊環保部門組織和督促有關軍艦軍港的汙染防治。
3、全面推行入海排汙總量控制制度。
我國已經在開展海洋環境容量研究的試點工作,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測算各海域的環境容量,以容量控制入海排汙總量,進而提出消減總量。
嚴格控制陸源、船舶和養殖汙染物的排放,加大綜合整治力度,推行清潔生產審核,調整產業結構,強化源頭控制,規範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等多種措施,在經濟總量和汙染物產生量有較大增長的同時,汙染物排放總量得到較好的控制,汙染物入海總量有所減少。
加強重點工業汙染源的治理,推行清潔生產,采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減少工業廢物的產生量。
實現汙染物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
從末端治理轉變到全過程控制,嚴格實行汙染源達標排放。
對新上工業企業,嚴格執行環評制度和三同時制度。
做到汙染物排放總量有計劃的消減。
加快城鎮汙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場建設,完善管網建設,提高汙水處理廠的除磷脫氮能力,要求2010年沿海所有城市的汙水集中處理率不低於70%。
通過“城考”、“創模”等手段,控制和減少城市的排汙量。
4、控制農業面源汙染和海水養殖汙染。
通過生態省、市、縣的創建活動,積極發展生態農業,減少化肥和農藥的施用量,規範畜禽養殖場建設,汙染物集中處理,達標排放。
頒布海水養殖汙染物排放標準,嚴格控制海水養殖規模,推廣生態養殖和立體養殖,減少汙染物的排放量。
5、嚴格控制船舶和港口汙染。
通過加強船舶汙染防治法制化建設,建立以“協作***商、預防預控、誠信管理”為內容的工作新機制,加強船舶汙染事故應急反應能力建設,嚴格執法,規範管理等舉措,使船舶和港口的汙染治理情況逐年提高。
啟動船舶油類物質汙染物零排放,實施船舶排汙設備鉛封制度。
建立大型港口廢水、廢油、垃圾回收處理系統,實現船舶汙染物的集中回收,岸上處理。
各地加強了船舶運輸危險品審批和現場監督檢查,開展了船舶防汙染專項檢查,積極推進海上船舶汙染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應急反應體系的建設,督促港口和船舶配備汙染應急設備,提高了汙染事故的防禦能力。
6、防止海上傾廢和海上石油汙染。
嚴格管理和控制向海洋傾倒廢棄物,按照程序科學的選劃傾倒區,嚴格執行海洋傾廢條例及環評制度,進行充分論證。
並加強對傾廢過程的監管和環境的監測。
要求鉆井、采油和作業平臺配備相應的油汙水處理設施,達標排放。
3.2 海洋生態保護
1、海洋生態保護區建設。
以“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為指導,堅持汙染防治和生態保護並重的原則,加強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和防止海洋生態環境全面惡化。
目前,我國已經建成了海洋自然保護區80余處,其中國家級的有24處。
這些保護區的建設,對典型性的海岸、灘塗、河口、濕地、海島、紅樹林、珊瑚礁等各種生態系統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
2、保護海洋漁業資源。
漁業主管部門分別制訂了控制海洋捕撈漁船數和功率數增加的“雙控”制度,加大控制新增漁船數和壓縮現有作業漁船數的力度。
禁漁線管理、人工漁礁建設、增殖放流、伏季休漁制度及海洋捕撈產量“零增長”、“負增長”計劃,取得了顯著的效果。
通過專項行動與日常執法管理相結合的辦法,有力的打擊了電、毒、炸魚等非法捕撈行動。
這些措施,促進了作業結構的優化調整,漁業資源有了壹定程度的恢復,資源多樣性有所改善。
3、沿海防護林建設。
“全國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總體規劃”經十余年的建設,取得了較好的成績。
全國沿海防護林體系壹期工程結束,工程區森林覆蓋率由24.5%上升到35.5%。
現在正在實施“全國沿海防護林體系二期工程建設規劃”。
建設區域範圍北起遼寧的鴨綠江口,南至廣西的北侖河口,大陸海岸線長18340公裏,包括11個沿海省、市、區,總面積2598.22萬公頃。
鞏固壹期工程建設的基礎上,以泥岸鹽堿地區和臺風登陸頻繁地區為重點,突出抓好沿海基幹林帶建設和山地丘陵水土保持林建設,使沿海基幹林帶全面合攏,珍稀紅樹林資源得到恢復和發展。
在沿海地區形成穩定防護林體系的同時,滿足沿海發達地區美化優化生態環境的需要。
3.3 海洋環境監測
海洋環境監測網絡作為全國環境監測網的重要成員,從80年代建立以來不斷的發展和完善,目前已建成了衛星、機載遙感和海上、陸地站網相結合的全方位、多要素的立體監測體系,與陸域環境監測網壹起,形成了從流域到海洋的有效的環境監測體系。
對重點河口、港口、重點海域、重要漁業水域以及赤潮的監測能力顯著增強。
目前包括全國海洋環境監測網、近岸海域環境監測網、區域性海洋環境監測網及行業性海洋環境監測網。
在統壹的監測標準和規範下,分屬不同的主管部門管理實施。
形成了有效的海洋環境監測、評價和預警能力,能夠有效的掌握海洋汙染狀況和變化趨勢,為海洋環境管理提供了基礎。
3.4 海洋環境保護國際合作
近年來,我國在參與和推動國際環境合作與交流方面日益活躍,擴大了影響,樹立了負責任的環境大國的形象。
我國是區域海行動計劃東亞海行動計劃與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的成員國之壹,同時積極參加UNEP倡導實施的防止陸上活動影響海洋全球行動計劃。
同時,積極履行國際環境公約和國際環境義務。
在雙邊和多邊、區域國際合作中,堅持“以外促內”的原則,國際海洋環境合作項目為我國提供了重要的技術支持,有力的推動了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在紅樹林、海草、珊瑚礁及濕地保護、防止陸源汙染海洋、海岸帶綜合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明顯的進展。
4 政策建議
4.1 樹立和落實科學的發展觀,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從生產、消費、回收等環節,從工業、農業、服務業等領域,從城市、農村等區域探索和實現循環經濟模式。
提高資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減少廢物排放。
著手制訂綠色消費、資源循環再生利用、以及家用電器、建築材料、包裝物品等行業在資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各類廢物回收制度等;建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制度,並納入國家統計體系和幹部考核體系。
海洋環境保護的壹切政策措施必須符合科學的發展觀要求。
4.2 完善稅費政策,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調整汙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等相關的收費政策,適應市場化的發展趨勢。
制定有關船舶油汙強制保險和油汙賠償基金制度。
為解決當前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也需相應的經濟政策和法律手段。
從國家、區域和產業三個層面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4.3 發展促進海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政策。
依靠科技進步解決當前面臨的核心技術問題。
當務之急是要發展海洋環境容量測算、環境監測、海洋環境保護綜合規劃、碧海行動計劃制定、海岸帶綜合管理、典型海洋生態系統修復等技術。
(作者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博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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